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博法执字第1695号 被执行人博罗县龙华镇耀山塑胶制品加工厂。地址:博罗县龙华镇北提村章蔚小组禾塘岭。 申请执行人张文宏与被执行人博罗县龙华镇耀山塑胶制品加工厂仲裁纠纷一案的博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58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6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志明 审 判 员 罗春华 代理审判员 黄 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智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