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盛学好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50号 原告: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道明,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琼独任审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50号

原告: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道明,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某某诉称:被告因工程之需于2013年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期仅归还10000元,以上借款和部分利息,被告于2014年4月12日出据一份欠条给原告。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款项,被告久拖不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4500元(后期按月利息2分计算,本清息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1万元及其利息4500元的事实。

刘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于2014年4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盛某某土方运费6900元,借现金20000元,还10000元,7个月加利息4500元,现欠21400元。刘某,2014年4月12日”。刘某借款后仅支付盛某某10000元,对下欠本金未予支付。2015年4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某立据欠条,其欠原告盛某某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被告已偿还10000元,下欠10000元,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诉请支付利息45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按月利息2分计算后期利息,欠条中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但对后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某某借款1万元及利息4500元,并自2014年4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盛某某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

二、驳回原告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保全费80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琼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桂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