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杞法执字第242号 魏学强: 本院已立案执行魏学林申请执行魏学强侵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单位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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