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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104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0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巴中市恩阳区(原巴州区)渔溪镇,住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西段。2014年12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104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巴中市恩阳区(原巴州区)渔溪镇,住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西段。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0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A8345小型汽车行驶至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与兴州街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发现其车辆有占道行驶的违法行为。当民警欲纠正其违法行为时,发现熊某某全身酒味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将熊某某带离现场,并带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之后,经对熊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14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熊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浓度为(191.2±9.0)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某、杨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检查笔录、查获经过、户籍常表等相关书证,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侦查实验笔录,试听资料,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某某辩解: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事实一致。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2、检查笔录;3、查获经过及视频光盘;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6、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4)0112187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7、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8、证人李某某、杨某的证言;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0、被告人熊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11、侦查实验笔录及视频光盘。1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91.2±9.0)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晓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