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05号 原告:左兵,男,1994年8月24日生,回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刘美辰,女,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刘志义,男,1961年2月17日生,汉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兵诉被告刘美辰、刘志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兵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左兵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