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07号 原告:张学文,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艳军,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尹洪男,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 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显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玉娟,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学文诉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张学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学文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审 判 员 徐 锐 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译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