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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巴州刑初字第261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59年,汉族,高中文化,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建设管理站职工,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建设管理站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巴州刑初字第261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59年,汉族,高中文化,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建设管理站职工,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建设管理站。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军,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4)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譞以、代理检察员周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两清宗地复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巴州区违法建设工地进行清理。同月,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会议,要求对全镇存在的违法工程进行断电停工,待办理齐全手续、在巴州区“两清办”领取复工铁牌,并到曾口镇政府、镇建管站、镇国土所等部门签字确认后,才可到镇供电所请求恢复供电,继续施工。曾口镇星河湾小区工地因未签订《监理合同》,不能进行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而被纳入两清复查停工整改。根据曾口镇人民政府委托,曾口镇建管站负责对被纳入两清工地是否停工进行监管。

2013年10月、11月,巴州区住建局、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先后下发文件,要求建管站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地施工安全隐患进行检查。

根据曾口镇建管站内部分工,被告人杨某某不仅要对星河湾小区工地是否停工进行监管,而且要对该工地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管。杨某某在日常巡查中明知星河湾小区工地擅自施工,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施工,也未将该工地擅自施工情况向曾口镇建管站、曾口镇人民政府及巴州区住建局报告。杨某某在巡查中,未对该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同时杨某某明知该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员杨某甲无安全管理员资质,采取对其放任态度。2013年12月30日,该工地在违法施工过程中支木工人杜某因躲塔吊,从高处坠落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立案决定书,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编制调整通知单、巴州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审批表、曾口镇建设管理2013年度建管工地分配记录等书证,证人陈某甲、张某某、冯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死亡1人的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辩解:曾口镇建管站人员少,按照单位内部分工,我一人就管理12个工地,平时的工作内容非常多。身为建管站工作人员,我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尽到了责任。2013年7月,我向星河湾小区工地发出过安全隐患整改通知。2013年12月23日、24日,我对星河湾小区工地巡查后,也提出了我的监管意见,并向陈站长做了汇报。何况,星河湾小区工地2013年12月17日就发了复工铁牌,系合法施工。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2013年12月17日,两清办向星河湾小区发放了复工通知书,星河湾小区取得了合法施工手续。因此,2013年12月22日星河湾小区开始修建滨河路围栏,其施工,属合法许可施工,建管站及被告人无权阻止。且杜某坠亡当天,被告人受建管站工作安排下乡,不在镇上,客观上无巡查发现制止的时间和空间。2、被告人作为曾口建管站的一员,一人监管十多个工地,工作兢兢业业,其尽职履责得到了各方面认可。3、星河湾小区工地施工单位变更安全员为杨某甲后,未向被告人及其所在建管站呈报。4、杜某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施工单位承担重要管理责任,死者杜某承担本次事故一般直接责任,并未认定建管站或者被告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责任。被告人及曾口建管站与该事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2年,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的星河湾小区工地开工建设。期间,因建批手续不完善,巴中市巴州区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清办)在该工地完善相关建批手续后于同年8月27日向其发放纸质《复工通知书》,允许复工修建。

为进一步规范巴中市巴州区城乡规划、用地管理、工程建设行为,坚决扼制违法用地和建设,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出台《关于开展两清宗地复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区已清理的两清宗地进行一次复查、整改【复查、整改内容:清理宗地超面积占地、清理宗地超规划面积建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及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情况,规费、税款缴纳情况等】。鉴于此,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由曾口镇建管站、曾口镇国土、曾口镇安办等部门工作人员和曾口镇纳入两清的在建开发业主参加的会议。会上,曾口镇政府对原颁发的纸质《复工通知书》予以了注销,并要求在建工程开发业主必须按照巴中市巴州区政府文件规定进行整改。同时,统一对曾口镇规划区域内的在建工程实施了断电,防止在建工程违法施工。会议要求,纳入两清的在建工地,待两清审核合格通过、在巴州区两清办领取《复工通知书》铁牌,到曾口镇镇政府、曾口镇建管、曾口镇国土等部门签字确认后,才可到曾口镇供电所请求恢复供电,继续施工。2013年10月、11月,巴中市巴州区住建局、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先后下发文件,要求建管站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地施工安全隐患的检查工作。

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星河湾小区工地因未签订《监理合同》,不能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而被纳入两清复查停工整改。根据曾口镇人民政府委托,曾口镇建管站负责对被纳入两清的工地是否停工进行监管。根据曾口镇建管站内部分工,被告人杨某某不仅要对星河湾小区工地是否停工进行监管,而且要对该工地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管。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发现星河湾小区工地没有申报质量安全鉴定,不符合两清复查审核规定,于2013年10月5日向该工地发出《停工通知书》,要求工地全面停止建设行为。2013年12月23日、24日,杨某某对星河湾小区工地进行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工地擅自施工、且存在安全隐患后,仅口头要求该工地停工、搞好安全工作,未将该工地擅自施工的情况向曾口镇建管站、曾口镇人民政府及巴中市巴州区住建局报告。同时,杨某某明知该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员杨某甲无安全管理员资质,采取对其放任的态度。2013年12月30日,该工地在违法施工过程中,支木工人杜某因躲避塔吊,从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载明:承建公司(星河湾小区)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未设置围栏、安全管理人员未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等,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塔吊作业时上下协作不力及死者杜某未采取避让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