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197-3号 申请执行人:娄磊,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薛刚,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高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娄磊与被执行人薛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娄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薛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薛刚名下的车牌号为吉BF2100号轿车车籍和其名下坐落于吉林高新区盈胜毓园1号楼2-11-39号,面积为142.9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GX000011795号房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娄磊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薛刚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娄磊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薛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全光根 审判员 胡春炜 本件于原件核对无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