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89-2号 申请执行人:杨国英,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靠山街12-15号。 被执行人:杨立波,女,汉族,1976年5月15日生,吉林市龙潭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住吉林市丰满区三亚路12-2-1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国英与被执行人杨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国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立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杨立波工资已被本院执行的(2012)吉高新执字第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李巍与被执行人杨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冻结,该案尚未执行完毕。除上述已被冻结的工资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立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本次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本次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全光根 审判员 胡春炜 本件于原件核对无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