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执行人连峰与被执行人张荫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109-1号 申请执行人:连峰,男,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长光小区7-2-4号。 被执行人:张荫吉,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109-1号

申请执行人:连峰,男,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长光小区7-2-4号。

执行人:张荫吉,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长光小区2-4-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连峰与被执行人张荫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连峰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荫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荫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连峰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荫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全光根

审判员  胡春炜

本件于原件核对无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