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执行人陈红颖与被执行人王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101-1号 申请执行人:陈红颖,女,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工具小区1-1-2-3号。 被执行人:王君,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朝阳街56号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101-1号

申请执行人:陈红颖,女,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工具小区1-1-2-3号。

执行人:王君,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朝阳街56号。

申请执行人陈红颖与被执行人王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红颖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君未予履行。后经本院做工作被执行人王君先后向本院交纳执行款48,0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君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陈红颖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全光根

审判员  胡春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