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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X与被执行人刘XX、刘XX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白忠凯,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吉林轻型车厂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刘莹,女,1993年4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昌邑区。 被执行人:刘赫,男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白忠凯,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吉林轻型车厂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刘莹,女,1993年4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昌邑区。

被执行人:刘赫,男,1984年6月22日生,汉族,吉林石化公司工人,住吉林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白忠凯与被执行人刘莹、刘赫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忠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刘赫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白忠凯与刘赫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一、原判决刘莹给付白忠凯借款本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双方协商后,刘赫给付白忠凯2万元,其余款项放弃;二、刘赫先行给付2000元,自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2000元,余款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三、执行费用200元由被执行人刘赫负担(已支付);四、白忠凯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赫帐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全光根

审判员  胡春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