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任丽平诉宋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92号 原告:任丽平,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医药学院教务处教师,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宋瑜,女,1963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92号

原告:任丽平,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医药学院教务处教师,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宋瑜,女,1963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丽平诉被告宋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丽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任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丽平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