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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井华诉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10号 原告:刘井华,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王艳军,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舒兰市法特镇。 委托代理人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10号

原告:刘井华,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王艳军,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舒兰市法特镇。

委托代理人:尹洪男,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

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显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玉娟,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井华诉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刘井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井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井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井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审 判 员  徐 锐

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译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