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92号 原告:丁宝亮,男,1983年5月2日生,满族,吉林市司法局计财装备处司机,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张文会,男,1957年7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陈洪亮,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红玉,男,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永吉县口前镇蓝旗村四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宝亮诉被告张文会、姚红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宝亮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姚红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宝亮撤回对被告姚红玉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