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44号 法定代表人:钟志,局长。 被告:付平,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吉昌镇。 被告:杨海友,男,1978年1月1日,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黑鱼泡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诉被告付平、杨海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