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52号 原告:张国庆,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田立文,女,1968年5月31日生,汉族,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王秋萍,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大伟,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吉林松花江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秋萍,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田立文。 委托代理人:翟明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珲春街3566号。 法定代表人:韩大伟。 委托代理人:翟明福,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庆诉被告田立文、韩大伟、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庆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80元由原告张国庆负担。 审 判 长 周梁玉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人民陪审员 常舒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译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