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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庆诉田立文、韩大伟、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52号 原告:张国庆,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田立文,女,1968年5月31日生,汉族,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52号

原告:国庆,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田立文,女,1968年5月31日生,汉族,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王秋萍,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大伟,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吉林松花江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秋萍,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田立文。

委托代理人:翟明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珲春街3566号。

法定代表人:韩大伟。

委托代理人:翟明福,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庆诉被告田立文、韩大伟、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庆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80元由原告张国庆负担。

审 判 长  周梁玉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人民陪审员  常舒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译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