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女,1955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何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何某到巴中市巴州区南坝中何某甲家,找何某甲协商被告人贾某某丈夫的死亡赔偿问题,被何某甲妻子拒绝,二被告人随后使用锤子将何某甲住宅的防盗门门锁砸烂,在未经何某甲及家人同意的情况下闯入何某甲的住宅,并更换防盗门门锁,将被告人贾某某之子李某某接到何某甲住宅共同居住。经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民警多次劝解,被告人何某于次日离开何某甲住宅,被告人贾某某仍拒绝退出何某甲住宅,一直非法居住至2014年5月14日,造成何某甲及家人在此期间居无定所。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何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请求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为支持起诉,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当庭举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民事调解书、抓获经过、户籍常表等相关书证,被告人贾某某、何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何某对起诉指控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何某到巴中市巴州区南坝中鑫苑何某甲家,找何某甲协商被告人贾某某丈夫的死亡赔偿问题,因何某甲拒不见面,二被告人随后使用锤子将何某甲住宅的防盗门门锁砸烂,在未经何某甲及家人同意的情况下闯入何某甲的住宅,并更换防盗门门锁,将被告人贾某某之子李某某接到何某甲住宅共同居住。经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民警多次劝解,被告人何某于次日离开何某甲住宅,被告人贾某某仍拒绝退出何某甲住宅,一直非法居住至2014年5月14日,造成何某甲及家人在此期间居无定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于被害人何某乙于2014年5月8日的报案,称何某将其门锁砸坏进入房中。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于同年5月14日决定立案侦查。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释放证明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于2014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3、抓获经过。证明本案被告人贾某某、何某系被民警在现场控制住后带回派出所的。 4、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贾某某、何某身份信息,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5、民事调解书、民事补偿协议书、谅解书。证明本案被害人何某乙已谅解被告人贾某某、何某,望公安机关免予处罚二人。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含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巴中市巴州区苟家街中鑫苑小区。 7、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证明听其妻说有小偷进了门,他报警后赶回家时,警察已在现场,听进入家里的人讲是为了找自己父亲何某甲解决问题。家里的门锁被对方换了一把新锁。家里财物有共计38500元的损失。后来自己谅解贾某某、何某二人,不愿再追究二人侵入住宅及财物损失责任,也希望公安机关从轻处罚二人。 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8日,有一男一女两人把她所居住的单元3楼1号何某甲家门强行打开了,并进入了屋内。 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8日听见14单元3楼有人在砸门,六楼一个老太婆下来说有人在砸301的门。 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三江镇明月村主任。贾某某、何某因为李某某死亡赔偿金的事情未达成协议,5月9日,三江镇党委电话通知自己同岳镇长一起处理贾某某、何某二人非法侵入何某甲住宅的事,经多次做工作无效后就离开了。后来听说贾某某被刑拘,之后听说双方达成了一致,自己就在调解协议上代表村委会签了字。 11、证人贾某证言。证明通过努力,何某已与何某乙达成谅解,对方也已支付了赔偿款,其主动带何某去公安机关讲清问题,请求从轻处理。 1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5月9日,因为自己和儿子何某去找何某甲协商丈夫李某某死亡赔偿相关事情,何某甲不见面,何某将何某甲家的防盗门门锁砸烂后换了把新锁,自己进入何某甲家,在他家睡,用他家的米和餐具煮饭吃,直到2014年5月14日下午4点钟左右被传唤到东城派出所,总共近六天时间。何某甲的家人没法回来居住。期间把次子李某某也接到何某甲家住,曾有警察、村、镇干部还有亲戚及何某劝我离开,但我不同意。14号下午警察来后,我没开房门,警察打开后,我就用菜刀在手中乱挥,一名警察就把枪拿出来了,我就又把菜刀放回厨房了,然后我给亲戚打电话,最后就被抓进派出所了。 13、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5月8日下午同贾某某到何某甲家去找他解决父亲李某某死亡后相关赔偿问题,何某甲不见面,自己就将他家中的防盗门门锁砸了并换了把新锁,然后进入他家一直没有离开,并把弟弟李某接过来住。何某甲家的人回来也没办法,因为他们没钥匙,后来对方报警了,警察就将自己传唤到了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时证明自己5月8日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后就没有住进去,只是每天去看一下。自己同警察一起劝过贾某某,但没劝出来,换锁后钥匙在自己身上。后来通过做工作,已与何某甲一家达成和解,何某乙出具了谅解书,自己愿意做母亲贾某某的工作。 以上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贾某某、何某二人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事实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