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176-1号 申请执行人:周艳平,女,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国利,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艳平与被执行人陈国利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艳平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国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艳平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陈国利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全光根 审判员 胡春炜 本件于原件核对无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