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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众合兆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82-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众合兆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深圳街6号火炬大厦11层1113号。 法定代表人:邱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波,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中国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82-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众合兆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深圳街6号火炬大厦11层1113号。

法定代表人:邱鹏,董事长。

执行人:高波,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市分行信贷部主任,住吉林市船营区朝阳街10-3-2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众合兆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众合兆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波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独立路2号楼2单元2层11号、面积为156.7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S000298520号的房屋。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众合兆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闯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全光根

审判员  胡春炜

本件于原件核对无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