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107-1号 申请执行人:李珍珍,女,1982年4月11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区34-3-5号。 被执行人:张闯,男,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日升南区6-1-1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珍珍与被执行人张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2日作出(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珍珍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闯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珍珍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闯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全光根 审判员 胡春炜 本件于原件核对无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