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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艳清与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金艳清,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7-32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川,董事长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金艳清,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7-32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川,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艳清与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艳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