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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国强与被执行人张荫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108-2号 申请执行人:高国强,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76号。 被执行人:张荫吉,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一汽吉林汽车有限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108-2号

申请执行人:高国强,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76号。

执行人:张荫吉,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长光小区2-4-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国强被执行人张荫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国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荫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荫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荫吉拘留至吉林市拘留所。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荫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国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荫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全光根

审判员  胡春炜

本件于原件核对无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