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付洪梅,女,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景富,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烟达木村四社。 申请执行人付洪梅与被执行人李景富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洪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景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本院会同高新北区派出所及烟达木村委会多次作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李景富于2015年4月27日将房屋、土地等财物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付洪梅(其中包括房屋西一间半,香瓜地2.8亩、赵家坟荒地1.64亩、赵家坟大地0.68亩、房西果树地0.58亩,共土地5.7亩)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付洪梅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全光根 审判员 胡春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