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何长兴,男,1958年4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包玉忠,男,195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孙雨田,男,195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急救中心,住所地吉林市衡山东路长光小区20号。 法定代表人:鲍怀东,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何长兴、包玉忠、孙雨田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急救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吉高劳人仲字第19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长兴、包玉忠、孙雨田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急救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吉林市急救中心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吉林市急救中心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何长兴补偿款13916元,包玉忠补偿款10312元,孙雨田补偿款15526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49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吉高劳人仲字第19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全光根 审判员 胡春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