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84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东刚,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刘相阳,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奚春静,女,1968年3月11日生,满族,东北电力学院教师,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相阳、奚春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相阳银行账户的存款165770元。其中,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执行款163418元,执行费235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春炜 审判员 全光根 审判员 尹立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