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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军与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梁红军,男,1953年1月16日生,汉族,吉林市船营区鑫隆铝塑门窗厂业主,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梁红军,男,1953年1月16日生,汉族,吉林市船营区鑫隆铝塑门窗厂业主,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三区A-3-2号。

法定代表人:柴永生,经理。

申请执行人梁红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红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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