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生,住磐石市烟筒山镇。 被执行人:姜东,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王海龙与被执行人姜东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龙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姜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姜东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海龙赔偿款人民币30303元(已付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12月前给付人民币5000元,余款予以放弃;二、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王海龙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全光根 审判员 胡春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