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1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 负责人:钟金富,行长。 被执行人:周培江,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培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鸠民二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