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50号 申请执行人:方明福,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 被执行人:郭胜,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 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肥西县金鹏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山南镇。 法定代表人:徐庆东,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方明福与被执行人郭胜、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金鹏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