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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传与张立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105号 申请执行人:曹家传,男,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立马,男,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家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105号

申请执行人:曹家传,男,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立马,男,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家传与被执行人张立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