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51号 申请执行人:吴南生,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焦永强,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南生与被执行人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1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