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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康与齐美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65号 申请执行人:李传康,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齐美宽,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65号

申请执行人:李传康,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

执行人:齐美宽,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传康与被执行人齐美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