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孙某某与芜湖市天然小学、周兆保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84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2009年9月22日生,汉族,芜湖市天然小学学前班学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 法定代理人:孙孝龙,男,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梦媛父亲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84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女,2009年9月22日生,汉族,芜湖市天然小学学前班学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

法定代理人:孙孝龙,男,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梦媛父亲。

法定代理人:刘彭,女,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梦媛母亲。

被执行人:芜湖市天然小学,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

负责人:张克彭,校长。

被执行人:周兆保,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天然小学、周兆保教育机构责任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芜湖市天然小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