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84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2009年9月22日生,汉族,芜湖市天然小学学前班学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 法定代理人:孙孝龙,男,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梦媛父亲。 法定代理人:刘彭,女,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梦媛母亲。 负责人:张克彭,校长。 被执行人:周兆保,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天然小学、周兆保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芜湖市天然小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