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232号 申请执行人:严其来,男,194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常树俊,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严其来与被执行人常树俊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