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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云鹤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芜湖怡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8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云鹤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汤礼文,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怡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四褐山。 法定代表人:周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8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云鹤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汤礼文,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怡阳机械制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四褐山。

法定代表人:周宝林,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汉云鹤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怡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