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30号 申请执行人:梅林,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街道。 被执行人:合肥高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鲍现高,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梅林与被执行人合肥高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