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11号 申请执行人:王锡平,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汪海军,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官陡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锡平与被执行人汪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鸠民二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