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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展旺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奇瑞控股有限公司、安徽东向发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26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鑫展旺集团有限公司,住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平展,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传兴,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26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鑫展旺集团有限公司,住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平展,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传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曾传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奇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尹同跃,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东向发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瑾,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鑫展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奇瑞控股有限公司、安徽东向发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