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3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富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朱宏财,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付台如(职务不详)。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富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