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239号 负责人:昂正,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市联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 负责人:贾宏伟,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启航船舶装焊施工队与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市联成锅炉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