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182号 委托代理人韩超峰、乔娅丽,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博 审 判 员 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梦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