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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182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超峰、乔娅丽,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182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超峰、乔娅丽,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博

审 判 员  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梦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