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795号 申请执行人:魏霞,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芜湖市镜湖区团结新村。 被执行人:陈银,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 被执行人:徐守桂,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霞与被执行人陈银、徐守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鸠民一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