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04号 申请执行人:齐志明,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 申请执行人:齐志会,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 申请执行人:齐志好,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 被执行人:秦宗友,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石涧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齐志明、齐志会、齐志好与被执行人秦宗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交付租金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对其承租的720平方米钢结构厂房腾空问题上与申请执行人对立情绪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