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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志明、齐志会、齐志好与秦宗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04号 申请执行人:齐志明,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 申请执行人:齐志会,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04号

申请执行人:齐志明,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

申请执行人:齐志会,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

申请执行人:齐志好,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

被执行人:秦宗友,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石涧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齐志明、齐志会、齐志好与被执行人秦宗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交付租金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对其承租的720平方米钢结构厂房腾空问题上与申请执行人对立情绪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