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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邦水与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44号 申请执行人:陈邦水,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芜湖市东部星城,芜湖雅度轮胎商店业主。 被执行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 法定代表人:王恩贵,董事长。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44号

申请执行人:陈邦水,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芜湖市东部星城,芜湖雅度轮胎商店业主。

被执行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

法定代表人:王恩贵,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邦水与被执行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