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58号 申请执行人:陈邦水,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奚邦松,男,汉族,1956年7月14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邦水与被执行人奚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诉前调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