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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佑清、陈欢与许宗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128号 申请执行人:陈佑清,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陈欢,男,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许宗兵,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128号

申请执行人:陈佑清,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陈欢,男,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许宗兵,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佑清、陈欢与被执行人许宗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