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芜湖震撼广告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10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震撼广告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青山街。 法定代表人:梁发珍,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万春西路。 法定代表人:付台如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10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震撼广告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青山街。

法定代表人:梁发珍,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万春西路。

法定代表人:付台如,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震撼广告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