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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黎明与合肥高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29号 申请执行人:邵黎明,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板桥集镇。 被执行人:合肥高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现住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鲍现高,总经理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29号

申请执行人:邵黎明,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板桥集镇。

被执行人:合肥高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现住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鲍现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吴俊,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邵黎明与被执行人合肥高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