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12-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查秉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铜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张国清,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大桥镇。 被执行人:孙美中,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汪九胜,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大桥镇。 被执行人:周小平,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汪九胜。 被执行人:何孝财,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大桥镇。 被执行人:汪春桂,女,1967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何孝财。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铜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张国清、孙美中、汪九胜、周小平、何孝财、汪春桂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鸠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